商标递交给商标局后须经审查官审查,时间从2到13个月不等。在此期间,如审查官认为与其它商标存在近似,涵盖范围太广或申请多项类别有重叠,对商标形态描述含糊不清,提交样本不符合规定,或需要勾选特定声明,审查官会寄出修改通知函 (OFFICE ACTION)。 申请人必须在六个月内做出答复,修改或解释 (RESPONSE TO OFFICE ACTION)。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商标初始申请时,若该商标尚未投入使用,必须在一定时效内补充提交意向使用说明,并且将商标投入使用,否则会被视为没有使用意向而导致商标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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