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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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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由谁提出?

破产请求既可以由债务人自愿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在申请破产后,多数债权人都不能在程序外自行索取债务,债务人也不能转移受破产程序管制的财产,甚至某些在程序开始前约定的财产转移也可能受到延迟或直接判定无效。

 

选择个人破产还是公司破产?

如果债务人是个体独资经营,可以申请第13章破产或第7章破产。这两项破产申请同时适用于个人破产及公司破产。

如果债务人是股份公司股东,有限公司业主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并且债务人使用个人名义为企业贷款作担保抵押,那么申请公司破产将无法保护债务人的私人财产。如果债务人已将私人财产置于该危险境地中,则必须分别申请个人破产和公司破产以保护自身私人财产。

 

破产的基本程序有哪些类别?

破产的基本程序有两种。破产法第7章的清算程序是最常见的破产程序。清算程序的核心在于任命一个财产托管机构,由这一机构将债务人不能免除偿还责任的财产收集起来出售,所得收益用于偿还债权人。破产法第11、12、13章的核心则是债务人的复原——允许债务人用未来的收入偿还债权人债务。无论使用哪一种破产程序都需要任命一个财产托管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监督。

 

第7章破产和第13章破产有什么区别?

根据第7章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取消债务人大部分(或全部)债务,同时可以出售(清算)债务人的部分财产以偿付债权人。申请第7章破产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债务人收入不能超过一定上限,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再次申请破产,不能隐瞒欺骗债务人。申请第7章破产时,债务人可以从各州政府出具的豁免清单中,勾选希望保留的财产项目。

根据第13章破产法,债务人向破产法庭提交清偿计划,并照此计划在一段时间内偿还部分或全额欠款。具体偿还金额取决于债务人收入状况,欠债类型及金额以及债务人当前拥有的财产情况。申请第13章破产,债务人将不会失去现有财产,而是用收入分批清偿欠款。

 

第7章的债务减免与第13章债务减免有什么区别?

依第13章破产而可获得的债务减免,其范围较依第7章破产获得的债务减免更为广泛。依第7章不得减免,而依第13章可以减免的债务包括,因蓄意及恶意损害他人财产而所欠债务、因支付不可减免之税款而所欠债务、因离婚或分居诉讼中财产协议而产生之债务。

 

依照破产法第7章进行清算有什么后果?

依第7章进行清算的具体后果,取决于破产所减免的债务。债务减免可以免除债务人的绝大多数个人债务,并可阻止债权人以任何索债手段向债务人催债。但依第7章进行的债务减免受制于诸多例外情况。绝大多数无抵押债务,例如信用卡欠债,可因破产而被减免。

 

不能因第7章破产减免的债务有哪些?

不能因第7章破产减免的债务包括:

  • 支付联邦税的留置物品;
  • 过期未付的子女抚养费、离婚赡养费及其他因离婚协议、判决产生的债务;
  • 政府资助的学生贷款(特定情形除外);
  • 3年内过期未付的收入所得税;
  • 酒后驾驶经法院判决产生的债务;
  • 因债务人驾驶机动车辆导致意外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所欠之债务;
  • 因欺诈的方式产生的债务,如开具空头支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虚假信息等;
  • 因违法而缴纳的罚款或罚金;
  • 某些具有税务优惠的退休计划;
  • 合作建房费。

 

依第7章申请的债务减免被否绝的通常原因有哪些?

同其他理由一道,法庭可能会因以下原因而否决债务人所申请之减免:

  • 债务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财务记录或账本;
  • 债务人未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清楚其资产是如何损失的;
  •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中犯有伪证等罪行;
  • 债务人不遵守破产法庭所下达之合法命令;
  • 债务人以欺诈手段转移、藏匿或销毁本可成为公产之财物;
  • 债务人未能按照被批准的指导方案进行财务管理。

 

依照破产法第13章进行债务重组有什么后果?

依照第13章申请债务重组,可以使债务人保有其财产,并依照还款计划,在三到五年的期限内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债务人的现有月收入(即其在申请破产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高于所在州的中等收入水平,则其须按照五年的计划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如债务人的现有月收入相当于或低于所在州的中等收入水平,则其须按照三年的计划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申请债务重组后的30天之内,债务人应当按照拟定的三年或五年还款计划开始还款。 

 

依破产法第13章所减免之债务有哪些?

以债务重组方式破产之债务人,在按照第13章所规定之计划付清所有款项之后,如满足以下条件,可被减免一部分债务:

  • 债务人(如在可行情况下)证明其已付清在此证明之前到期的所有受国内法支持的债务;
  • 在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并未享受债务减免(如果上次破产依第13章提出,则该期限为2年;如果上次破产依第7、11、12章提出,则该期限为4年);
  • 债务人已按照被批准的方案完成了财务管理。

所有在还款计划中规定可减免之债务,除少数限制以外皆可被减免。在依照第13章制定的计划中所规定之债权人(不论该计划减免其全部或部分之债),将不得针对已免除的债务,向债务人提起或继续任何索债行为。

 

不能因第13章破产而得到减免的债务有哪些?

不能因第13章破产而得到减免的债务包括:

  • 某些长期债务(如住房抵押贷款);
  • 赡养费或子女抚养费;
  • 某些种类的欠税;
  • 大多数政府资助的教育贷款或授益性多余给付;
  • 因醉驾或药驾而致人身伤害或死亡所欠的赔款;
  • 因债务人被定罪而判罚之赔偿或罚金;
  • 因欺诈的方式产生的债务,如开具空头支票、申请信用卡时提供虚假信息等。

 

申请破产有哪些劣势?

  • 至少在7-10年内对个人信誉产生不良影响;
  • 不能继续使用信用卡;
  • 不能继续持有非生活必需的财产;
  • 在一定时期内不能申请房屋贷款;
  • 生活拮据;
  • 并非所有债务都得到免除。

 

申请破产有哪些优势?

  • 大部分债权人会自动停止索偿,因此债务人可以重建信誉,也即重新开始;
  • 虽然破产者会在破产后几年内信誉全无甚至生活窘困,但破产可以防止招致更多的债务,债务人也不用面对反复来袭的讨债电话、信件以及债权人可能提出的诉讼,这使得债务人可以在安宁的环境中更快开始信誉重建;
  • 在申请破产后,出于偿还债务,债务人会失去很多财产,但生活必需品能够得以留存,对此,各州有各自规定,但总体上这部分必需品包括一定价值以内的机动车辆、衣物和日常家具、人寿保险以及一定比例的工资。

 

破产法更倾向于保护谁的利益?

破产法的大部分条款都将债权人利益放在首位,但近年来最高法院的一些裁定使得天平向债务人进行了倾斜——与从前相比,对债务人利益的关注增加了。例如,在2005年4月5日的Rousey对Jacoway一案中,最高法院就判定:个人退休账户中的资金受到美国法典11编522(d)条款保护,不属于不能免除偿还责任的破产财产。这一决定对美国数百万出生于婴儿潮时期、目前已近退休年龄的人群影响显著,他们的财产由于这一判例而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护。2005年4月通过的阻止破产滥用和保护消费者条例(Bankruptcy Abuse Prevention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对破产法进行了改革——第7章清算部分的解雇、财产变更程序以第11和第13章的程序为标准。同时,该法令还扩大了美国财产托管机构的责任:监督破产审计,督促企业提供在申请破产、解雇员工前向员工提供的信誉咨询和理财教育的证明,对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小企业重组案件监管也更为严厉。

 

如何让破产申请事半功倍?

申请破产需要面临大量复杂的要求,而破产程序本身就很复杂,破产法对不同类型的破产规定不同,各州的具体规定也有所不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选择一名合格的律师可以让你的申请道路平坦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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